大陸新娘、外籍新娘姊妹如果臨時遭遇變故經濟困難,也是可以向各地縣市政府申請補助,詳細內容與方法規定如下:
何謂特殊境遇婦女?
依據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一項規定,特殊境遇婦女,指六十五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夫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
等事由。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項目
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等補助。但得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除得補助生活扶助、給付與本條例之差額外,不予重複扶助。
緊急生活扶助
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印章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得依社工員訪視資料審核之。緊急生活扶助核准後,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扶助。
子女生活津貼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 並有十五歲以下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初次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得隨時提出。但有延長補助情形者,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提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延長補助者,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應檢具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印章、郵局存摺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子女教育補助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且其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得申請教育補助: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三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特殊境遇婦女申請本項補助,可持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印章、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特殊境遇婦女身分認定後再持公文影本向學校辦理學雜費減免。
傷病醫療補助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傷病醫療補助: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二、未滿六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 傷病醫療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
臺幣五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未滿六歲之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印章、健保卡影本、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兒童托育津貼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並有未滿六歲之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時,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印章、在學證明、註冊費及每月學費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但已進入公立托教機構者,得繼續接受托育。
法律訴訟補助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得申請法律訴訟補助。其標準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申請法律訴訟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戶籍謄本、印章、律
師費用收據正本及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相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
創業貸款補助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且年滿二十歲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其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青輔會網站:https://www.nyc.gov.tw/index.php
申請特殊境遇婦女扶助的限制
接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停止其家庭扶助,並得追回其所領取之補助: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要求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家庭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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