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台灣地區兒少的最佳利益、維護親子團聚,內政部修法自10月10日起,鬆綁大陸新娘的居留規定,讓陸配離婚後,如因各種狀況需要留台照顧未成年親生子女等,可繼續留台;此外,針對喪偶未再婚的陸配,申請定居的年限縮短為連續2年,以衡平陸配、外配在台權益。 內政部移民署表示,修法前,大陸配偶離婚後,如無法取得在台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即無法繼續居留台灣。因此內政部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只要陸配對子女有扶養事實,或陸配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就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