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現行移民署相關法規,要娶東南亞配偶,都需要在境外面談,娶印尼新娘也不例外,必需在印尼台辦處面談。所以,提供以下資料做為要娶印尼新娘的朋友參考:
一、 填妥所需申請書表:
1.公證、驗證申請書。
2.結婚當事人個人基本資料說明書。
3.切結保證書。
4.委託書(請代辦人申請者需備妥委託書)。
5.介紹人基本資料及說明書。
6.印尼文件代辦人資料及說明書
7.國人與印尼新娘(印尼籍配偶)認識經過說明書。
8.印尼新娘(印尼籍配偶)士中文姓名聲明書。
9.印尼新娘(印尼籍配偶)與在台有戶籍國人結婚依親簽證申請表。
個人認為認識經過說明書很重要,好的說明書讓你上天堂,不好的說明書讓你住套房,所以一定要寫清楚。
二、國人應備文件:
1.最近3個月內中文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2.國人經國內地方法院或公證人公證及外交部複驗後之中文單身證明正本乙份。倘係再婚,須另繳交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前妻(夫)已亡故者,須另繳交死亡證明書正、影本(正本核閱後退還)。
3.國人護照影本(首頁2份)。
4.雙方婚宴交往之生活照片(非婚紗照),或其他可供證明雙方交往之佐證文件。
5.經印尼司法部暨人權部及外交部驗證之結婚證書,以及由印尼國家立案之翻譯社譯妥之中譯本各乙份。
三、印尼籍人士應備文件:
1.護照正本及影本2份(護照已更新者需檢附舊護照正本及影本乙份,曾赴台者附居留證正本)。
2.經印尼司法暨人權部及交部驗證之單身證明、出生證明及良民證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3.二吋(4x6)相片5張。
4.最近三個月內之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退還),已更新者需繳交舊本正影本各乙份。
5.全戶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已更新者需繳交舊本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6.曾有婚姻者須另繳交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前妻(夫)已亡故者,須另繳交死亡證明書正、影本各乙份(正本核閱後退還)。
說明:
國人在印尼完成結婚登記後,向印尼台辦處申請登記結婚面談。印尼台辦處所有申請書表,請國人及印尼籍人士詳細閱讀並親自填寫清楚,倘填寫資料與面談時說明不符,將影響面談結果。「印尼籍人士中文姓名聲明書」中第1至7項係填寫印尼籍人士資料,第8項配偶部分請填寫國人資料,填妥後由印尼籍人士親簽,簽名樣式須與護照簽名同。印尼籍人士曾與國人離婚者,須提供在台已完成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正本,以及印尼有關單位核發之離婚證明書。
四、預約面談日期
1.每週一上午9時至11時30分申請預約面談,印尼台辦處將依登記面談人數及業務量排定面談日期。
2.申請預約面談當日,申請人必須同時繳交外籍配偶申請驗證結婚證書及依親居留簽證費、驗證結婚證書之費用。
說明:
1.申請人可自行向印尼台辦處申請預約面談日期,或由代辦人代為申請,惟每位代辦人每週至多可申請送件6件。
2.印尼台辦處於預約當日排定面談日期。
3.結婚雙方均需於印尼台辦處排定之面談日期到場等候,倘有正當理由無法於印尼台辦處安排之日期前來面談者,請於面談日一週前檢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予印尼台辦處審核,印尼台辦處將視面談人數及業務量另安排最近之可能時間面談,否則視同棄權。
驗證及簽證規費
1.結婚證書複驗費Rp 142.500。
2.結婚證書中譯本複驗費Rp.142,5000。
3.印尼新娘(印尼籍配偶)中文姓名同意書驗證費Rp.142,500。
4.印尼新娘(印尼籍配偶)依親居留簽證費:Rp.627,000。
說明:
倘經面談後遭印尼台辦處拒絕核發印尼籍人士簽證及文件驗證者,印尼台辦處將依據外國護照簽證規費收費標準,以及外交部及駐外館處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之規定,不予退費。
五、報到面談及面談結果
當事人到印尼台辦處報到時,應備下列文件:
1.國人攜帶護照正本及繳交規費收據。
2.印尼籍人士攜帶身分證正本。
3.印尼籍人士倘依法更改姓名者,須提出有關證明。
4.面談結果會在面談後一週內公告。
5.印尼台辦處將於二週後驗畢並核發通過面談者之結婚證書、中文姓名聲明書。
6.面談未獲通過者,請憑結婚面談登記收據將所交印尼台辦處之所有相關文件正本取回。
7.印尼台辦處要求補件者,請依規儘速補件,以利印尼台辦處審核及公告結果。
8.印尼台辦處認有必要向印尼有關單位查核資料者,將俟印方查復後續審核,並公告結果。
說明:
1.國人訂於面談當日返國者,可出具機票正本,並優先安排面談。
2.印尼台辦處將於面談後之一週內審核完畢,並將結果公告張貼於領務大廳,請當事人或代辦人自行查詢,或來電向印尼台辦處洽詢。通過面談之印尼新娘(印尼籍配偶)倘有必要領取印尼單身證明,可於領取印尼台辦處驗證後之結婚證書時,向印尼台辦處洽取。
3. 印尼台辦處受理結婚面談以一次為原則,惟面談未獲通過者,仍可採取救濟辦法。申請人如有正當理由,可於面談結束後90天內,備妥陳情書及檢附有關結婚新事證之有利佐證資料送由印尼台辦處審核,並將於一個月內審核完畢公告結果,當事人亦可電話印尼台辦處洽詢。倘獲印尼台辦處安排再次面談者,必須於印尼台辦處排定之面談日期前一日來處登記,並於面談當日到場等候,否則將視為棄權。倘有正當理由無法於印尼台辦處安排之日期前來再度面談者,請於排定面談日至少二週前檢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予印尼台辦處審核,印尼台辦處將視情形展延面談日期。
4.印尼台辦處辦理結婚面談至多「三次」。
因為人力有限,對於自行認識迎娶印尼新娘,我們不提供結婚代辦、面談代送件等相關服務;亦不對以上內容提供進一步諮詢服務,有相關疑問,請逕洽外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