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參加我們專業大陸新娘介紹服務到大陸相親娶回大陸新娘後,我們會專業協助您申請大陸新娘入台團聚,然後在大陸新娘在機場通過面談後,依規定大陸新娘可以在台灣申請依親居留,申請依親居留所需要的文件如下:
(一)依親居留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依親居留資料表。
(三)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四)保證書:
1、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親屬1人為保證人;申請人與依親對象有婚生子女,因故(有民事保護令、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出具之證明文件)得覓在臺灣設有戶籍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1人為保證人。
2、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並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查核。
(五)刑事紀錄證明之公證書。(需有5年內刑事【警察】紀錄及最近3個月內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六)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
(七)尚餘一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八)依親對象設有戶籍並載有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
(九)證件費新臺幣1600元及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免附)。
(十)依親對象死亡之證明(如戶謄或法院判決書)。(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3條第6項規定適用之)
(十一)經海基會驗證之未再婚公證書。(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3條第6項規定適用之)
實務上,當大陸新娘準備入台時,先在大陸辦理刑事紀錄證明,然後進行公證;等到入境台灣在機場通過國境線面談,就可前往戶證事務所辦理結婚等記,然後等到海基會收到由大陸轉來的公證書,就可以前往海基會辦理驗證,再向移民署申請大陸新娘依親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