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娶外籍配偶已經越來越普遍,不管是透過從事大陸新娘介紹的相關業者到大陸相親娶大陸新娘,或者透過從事外籍新娘介紹的相關業者到東南亞相親娶印尼新娘、越南新娘等外籍新娘,外籍配偶都已經成為台灣男性完成婚配的選擇之一;但也有更多人透過種種方式娶烏克蘭新娘、蒙古新娘、烏茲別克新娘、印度新娘等等,這些都必須在當地完成結婚登記,然後向外交部駐外單位申請結婚文件驗證與面談,才可以申請入台簽證,然後入台團聚;提供以下資料提供參考:
特定國家配偶來台申請依親簽證手續說明
(一)自96年6月1日起,國人與以下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於相關駐外館處申辦結婚文件驗證及依親簽證
駐外館處 | 特定國家外籍配偶 |
駐甘比亞大使館 | 塞內加爾 |
駐奈及利亞代表處 | 奈及利亞、喀麥隆、迦納 |
駐沙烏地阿拉伯代表處 | 巴基斯坦 |
駐蒙古代表處 | 蒙古 |
駐俄羅斯代表處 | 白俄羅斯、烏克蘭、烏茲別克、哈薩克 |
駐印度代表處 | 印度、印度IC持有人、尼泊爾、不丹、斯里蘭卡 |
駐泰國代表處、駐印度代表處 | 孟加拉 |
香港事務局服務組 | 巴基斯坦 |
(二)申請方式
1.當事人需於境外完成外籍配偶原屬國之結婚程序後,得備齊申請依親簽證及結婚文件驗證之相關資料及表格(外籍配偶之體檢表、無犯罪紀錄及業經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於此階段暫無須提出),並繳交各該申請費用後,提出面談之申請,由駐外館處一併受理,並安排面談。
2.面談通過後,駐外館處即驗證結婚文件供當事人持憑辦理我國內結婚登記,復提交外籍配偶之體檢表、無犯罪紀錄及業經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向駐外單位申辦依親簽證。倘面談不通過,依據「外國護照條例簽證規費收費基準」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不予退還簽證規費;文件驗證規費部分,則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第6條之規定,亦不退還。
3.巴基斯坦籍配偶向駐沙烏地阿拉伯代表處或香港事務局服務組申請結婚面談通過後,向沙處申請文件驗證,復向沙處或香港事務局服務組申請依親簽證。
(三)注意事項
1.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需說明原因。
2.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駐外館處得視個案要求當事人提供財力證明、來台目的證明、在台關係人保證書或其他審核所需之文件。
3.本說明如有更動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訊網站公布之最新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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