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有之婚姻制度行之多年,邇來迭有爭議,為使婚姻制度更加完善,保障婚姻關係之確定,民法親屬篇已作大幅度修改。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並於97年5月23日起正式實施。正式將結婚制度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結婚當事人以書面向戶政機關登記為要件,並以結婚登記當日為結婚日期
配合民法之修正,依內政部規定,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提醒沈浸在幸福喜悅中的新人,除記得前往戶政所辦理結婚登記外,倘結婚當日適逢假日,別忘了提前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假日結婚登記」,並於預約時間內攜帶雙方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及結婚書約(須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至戶政所辦理結婚登記,讓幸福的婚姻,更加有保障。
而到大陸相親娶大陸新娘(大陸配偶)的兩岸婚姻情況不太一樣,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案,只要在大陸完成當地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該婚姻就已經生效,不管日後大陸配偶何時入台團聚去戶政事務所登記,實際登記的結婚日期還是以當初在大陸結婚領結婚證的日期為準;同時提醒您,與大陸新娘的結婚證一定要做好公證,並辦理海基會驗證,並妥善保存,因為在到移民署申請大陸新娘入台團聚或日後到戶政事務所與大陸配偶結婚登記,都需要用到經海基會驗證的大陸結婚公證書。
雖然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案,只要在大陸完成當地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該婚姻就已經生效,但到大陸相親娶大陸新娘的國人,在大陸新娘入台團聚後通過移民署機場面談後,還是一定要盡快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才能替大陸配偶辦理依親居留,使大陸配偶能合法的在台灣居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