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中國大陸首次以「家事」立國法,明確「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標誌著家暴屬於「家務事」的時代正式終結。
傳統觀念中,家庭暴力被模糊理解為是丈夫對妻子、家長對孩子的毆打。《反家庭暴力法》明確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並且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同樣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中國大陸國家二級婚姻家庭諮詢師李瑞玲說:「將精神暴力和同居暴力納入法律實施的範圍,和中國大陸社會轉型過程中更複雜、更多元的婚姻家庭現狀是匹配的,有助於打破以往『各掃門前雪』的處事觀念。」
打擊、抵制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2002年德國設立反家暴法,其中一項重要原則為「誰施暴,誰離開」,即施以家暴的一方會被趕出家門,並被禁止靠近、糾纏受害者。美國則將社會力量與行政立法並舉共同消除家庭暴力,並於近年擴大了家庭暴力受害人保護的範圍。
而中國大陸此次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更為全面系統,其中反家暴人身安全保護是一大亮點。據瞭解,《反家庭暴力法》首次提出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且應在72小時內作出裁定,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
「人身安全保護令更加注重事前防止,減少不必要的傷害,對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義。」中國大陸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邵明介紹,被申請人若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將可能被處以1000元人民幣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若構成犯罪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外媒曾稱中國大陸的這部反家暴法或因「家醜不可外揚」的文化痼疾使其難以執行。針對這樣的疑問,專家表示法律明文規定學校、醫院、醫療機構、居委會等易發現家暴線索的機構有強制報告義務,並鼓勵用人單位和社會各界介入家暴事務。
家暴不是「家醜」,為了維護受害者的人身安全,需要社會的高度關注。北京房山區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副庭長趙玲表示,反家暴法的出臺,能夠在在全社會範圍內引起對於家暴的高度重視,有利於形成一股威懾、懲治家暴的合力。
除同居情侶、夫妻外,反家暴法也同樣適用於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近年來,山西一父親打死6歲智障女兒,江蘇一吸毒母親餓死2名女兒……監護人家庭暴力事件時有發生,引發社會熱議。雖然《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等法律中都有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條款,但司法實踐中鮮有此類案例。
此次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確了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據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同時,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依法應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撫養費用。
「現在法律是有了,接下來要看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和操作落實,由此為更多家庭撐起保護傘。」李瑞玲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