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歸化中華民國籍的越南新娘武翠姮因發生婚外情,被內政部認定「品行不端」而遭撤銷國籍,內政部戶政司副司長蘇清朝昨表示,內政部針對品行不端有一套認定標準,包括妨害善良風俗、坐檯陪酒等都被視為違反歸化條件,可撤銷其國籍,但只要三年內未再犯,仍可再申請歸化。
武女八年前嫁來台灣且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因與越南同鄉偷情生女,遭丈夫訴請離婚,武女今年改嫁辦理登記時,內政部以她有婚外情、「品行不端」違反國籍法為由,撤銷她的中華民國國籍,使武女與其幼女成了無國籍人球。
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主任李丹鳳指,歸化國籍要件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準歸化國籍申請書」要求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是以「法院判決確定」為依據,越南女子的丈夫並未告她通姦,內政部憑什麼定她的罪?就算越南女子犯了通姦罪,基於法律「一罪不兩罰」原則,不該再以撤銷其國籍作懲罰。
蘇清朝說明,依國籍法第十九條規定,外籍人士歸化後五年內,若被發現有不符國籍法的情形,內政部可以撤銷其國籍,其中品行端正是歸化的條件之一。內政部認定的品行不端包括從事犯罪行為、坐檯陪酒、妨害婚姻、妨害善良風俗等,此案是以妨害善良風俗為由,撤銷該名女子國籍,認定標準是一致的。內政部先前已修改國籍法,目前送到行政院的版本仍將品行端正列為歸化要件,但已有立委提案刪除定義不明的「品行端正」。
《國籍法》以此作為歸化標準,反映出台灣社會何種價值觀?「品行不端」是個語意不詳的抽象道德概念,攀折花木、亂丟垃圾都可以主觀意識認定為「品行不端」,但也不見有人因此被撤銷中華民國國籍。況且,長久以來為確保父系血緣純正,女人的性備受高度監視與控管;通姦的女人又比通姦的男人更容易被指責為「品行不端」;在這樣的思維下,無怪乎會有新移民姊妹違反父權文化所定義的婦德,即被國家以撤銷中華民國國籍的嚴厲懲罰,殺雞儆猴的逼女人遵守貞操義務的事情發生。
我國女性婚後有《刑法》通姦罪,國家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作為保障配偶擁有懲罰對方違反性忠貞的權力;對新移民姊妹的管控更為嚴密,在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的5年內,除了可因被判通姦罪違反「無犯罪紀錄」撤銷國籍外,即便是配偶宥恕的情況下,國家仍可逕自以「品行不端」撤銷其國籍。
我國政府對外籍新娘新移民姊妹的性監控,並非止於朝夕,歸化前4或6年,新移民姊妹就必須穿上貞操帶作為成為台灣人的交換條件;以戶政司民國99年至101年針對越南新娘未核准歸化原因之統計為例,有4成8的越配是因為不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而無法歸化。然而當這些姊妹們成為台灣人之後,我國政府還要求她們5年內不准脫下貞操帶,否則就要撤消國籍。這意味著,在長達10年左右的時間,國家能合法地以剝奪公民權作為威脅及懲罰手段,監控女性身體。
國籍遭撤銷的新移民姊妹,立刻成為無國籍人;而無國籍人在台灣不能在銀行開戶、不能做生意、不能工作、生病不能用健保、不能結婚,沒有財產權,沒有工作權,哪來的能力找一個遮風避雨的棲身地?如何不偷不搶的養活自己及子女?國家以此為由剝奪她們基本的生存權利,等同宣示,如果她們想在台灣生活,就須無條件拿貞操來交換。
在2014年12月17日立法院初審通過《國籍法》修正草案,「無犯罪紀錄」部分放寬為「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包括不起訴、緩起訴、緩刑、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役、拘役、罰金等微罪外國人均可歸化我國。
而若有以下情形則被認定品行不端正,包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涉及妨害善良風俗之事項,經裁處拘留或罰鍰確定;妨害婚姻或家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法院判決無罪不在此限;從事、媒合或教唆他人坐檯陪酒或脫衣陪酒;經相關機關查獲走私或運送、販賣違禁品;出於自願施用毒品;其他經內政部認定為品行不端行為,上述6項定義將列法條說明文字內。
基本上,新移民姊妹欲取得台灣身分證,及在取得台灣身分證後5年內都必需「品行端正」才能順利取得台灣身分證,或不會被取消身分證淪為國際人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