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今天因為出國工作、遊玩,在大陸地區以外的地方認識了大陸地區人民,在國外娶了大陸新娘,要怎樣請配偶及子女來台?這也是越來越常見的大陸新娘疑惑,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一、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規定:「結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另依同條例第41條第3項:「本章所稱行為地….,指在台灣地區或大陸地區。」故我方人民與大陸人民在大陸地區依大陸婚姻法(第8條)登記結婚,該婚姻即生效力;倘我方人民與大陸人民在國外登記結婚,依同條例第41條第1項:「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台灣地區法律。」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婚姻成立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至於當事人是否在台辦理結婚登記,並不影響渠等婚姻之有效成立。
二、另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之相關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並不得以「來台結婚」為由申請來台,故大陸人民與結婚對象之我方人民須在大陸地區依法辦理結婚登記,並向大陸涉台公證處申辦結婚公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且經本會完成驗證後,始得依相關規定申請來台團聚及辦理在台結婚登記事宜【關於兩岸人民結婚及申辦大陸配偶來台應行注意事項及流程,請參考本會網頁】。
三、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之規定,我方人民與大陸人民在美國登記結婚,經我國駐外單位完成結婚登記相關文件之認證後,申請人得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進入台灣地區,並在前開駐外使領館等單位接受面談,通過面談後,方得來台團聚;就前述大陸人民在海外地區申請入台應準備之文件及程序等,請逕洽主管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四、另關於在美國結婚所生子女如何辦理在台戶籍登記事,須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辦定居證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詳情亦請逕向該署洽詢。
所以,把以上這樣多字總結如下:
1.在除了美國以外的國外認識了大陸新娘,有意結婚,需先回到大陸辦理結婚,再依相關規定申請大陸新娘來台團聚。
2.在美國登記結婚,經我國駐外單位完成結婚登記相關文件之認證後,申請人得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進入台灣地區,並在前開駐外使領館等單位接受面談,通過面談後,方得來台團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