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越來越多人透過各種管道娶大陸新娘,或者自行認識而娶大陸新娘;而娶了大陸新娘並替大陸新娘辦好入台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之後準備入台團聚前,一般都會辦理無刑事處分公證書(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良民證)以便可以申請依親居留。
因為,先辦好無刑事處分公證書(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良民證),就可以在機場通過國境線面談後,就可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經海基會驗證無刑事處分公證書(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良民證),再經過體檢,就可以備齊相關文件後向移民署申請大陸新娘依親居留。
但是,不少人因年少無知或一時衝動等因素,而有了犯罪記錄,無法開出未受刑事處分證明,這時候該怎麼辦?
其實,移民署僅要求開立五年內無犯罪的證明,就可以申請依親居留;如果大陸新娘的犯罪記錄是在五年以前,就請派出所開立五年內無犯罪的證明,然後再拿去涉外公證處公證就可以。
但如果大陸配偶的犯罪記錄是在五年以內又該怎辦?其實,大陸的法律是寫在牆上的,至於詳細實施的辦法是在於"關係",如果跟當地派出所關係足夠,就算昨天才剛有犯罪記錄,今天一樣可以開出無犯罪記錄;所以,遇到這情況,最好請有關係的人去代為辦理,如果找不到關係,或派出所的胃口難以負擔,就只能等到犯罪記錄拖過五年後再辦理無刑事處分公證書(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良民證)。
然後,大陸新娘沒有辦理無刑事處分公證書(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良民證),一樣可以憑入台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團聚身分入台,只是沒辦法辦理依親居留,每半年就要回大陸一次,重新申請團聚入台。
基本上,我們一律不接受有犯罪記錄的待嫁大陸新娘報名參加我們的兩岸相親活動,所以只要您是透過我們的大陸新娘介紹活動來娶大陸新娘,根本不會有以上問題,不但可以順利入台團聚更可以順利辦好無刑事處分公證書(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良民證)申請依親居留。